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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借款赌博欠债,另一方要“背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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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09 15:19:39 打印 字号: | |

【嵩法漫说】夫妻一方借款赌博欠债,另一方要“背锅”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的借款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借款发生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实际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法律标准,要审查是否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审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对于债务的实际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这一问题的判断,就需要结合债权人提供的证据、银行流水记录、交易凭证等一系列事实证据进行分析与考量。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