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应民声】如何收集证据?打官司前一定要看!
法院审理案件
是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打官司必不可少的就是证据
那如何收集证据?
法院认定证据的程序很复杂
今天我们先来初步了解证据相关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证据的真实性包括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证据本身必须是真实存在,不能伪造、变造;二是证据所反映或记录的事实是真实的,不能是虚假的或伪造的。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保存、提交和质证等环节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法院在认定证据时,会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排除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关联,能够证明案件的关键事实。法院在认定证据时,会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排除与案件事实无关或关联度不高的证据。
书证在各类诉讼中都极为常见,如合同、信件、文件、票据等。当事人在日常经济活动和生活中应当注意妥善保存与案件有关的书证。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购买方要保存好购买合同、发票、保修卡等;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关键的书证,出借人要确保借条内容完整、清晰,签字盖章真实有效。如果书证丢失,可以尝试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请求补发或出具证明,如向银行申请补打转账记录、向原合同签订方请求重新出具合同副本等。
物证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涉及产品质量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中。例如在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本身就是关键物证。当事人应注意及时收集和妥善保管物证,避免物证受到损坏、丢失或被篡改。对于一些大型物证无法自行保管的,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其特征,并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视听资料是诉讼的有力证据,如录音、录像等。在收集视听资料时,要注意其合法性和真实性。例如,在录音时,应当在合法的环境下进行,不能采用在他人住所非法安装窃听器等方式。同时,要保证视听资料的完整性,不能进行剪辑、修改等破坏其原始状态的操作。如果是使用手机等设备录制,要注意设备的设置正确,保证录制的声音和图像清晰可辨。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成为重要的证据类型,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文档等。在手机电子数据时,要注意保留原始载体,如保存好手机、电脑等设备。同时,可以通过截屏、打印、备份等方式对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固定。在涉及网络交易纠纷时,要注意保存交易平台的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电子数据。
当需要证人证言作为证据时,当事人可以自行寻找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在询问证人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诱导证人作出不实陈述。可以让证人书写书面证言,并签字确认,注明证人的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与案件的关系。必要时可以请证人出庭作证。
民诉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材料的提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审理进程
所以
各位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时要注意规范、简洁
注明证据来源(写对案号、写明身份、写清名称)
必要时把证据目录以表格形式呈现
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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