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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保护令,挡住施暴者拳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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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1-25 16:26:09 打印 字号: | |

【反家庭暴力日】一份保护令,挡住施暴者拳脚




“你不用怕,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对方实施暴力行为……”

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

嵩明法院法官引导正在遭受家暴的当事人

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以司法之力为受害者“撑腰”

案情简况

小丽(化名)与小明(化名)于2007年登记结婚,小丽称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小明情绪激动时会对自己实施辱骂、殴打等暴力行为,有时还会累及劝阻的家人。长年累月下来,小丽的身体和心理都受到了较大的伤害,遂诉至嵩明法院要求离婚。


在听取小丽的诉求及查实相关证据后,承办法官首先引导小丽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审查,嵩明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已严重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危险已经构成并可能延续,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依法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辱骂、威胁、殴打申请人;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进入申请人工作的地方。


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送达了当事人所在地派出所、社区,共同监督被申请人,有效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切实保障申请人人身安全。同时,承办法官对被申请人进行了训诫,开展了详细的法律释明,并告知若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会给予惩戒,根据情节轻重,处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今天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明确写明禁止家庭暴力。


家,应是温暖港湾,绝非暴力战场。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家庭共同的责任。如果遭遇家庭暴力,请勇敢说“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求助,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