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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刘海文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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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9-13 15:36:58 打印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刘海文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嵩明县人民法院

决定对罪犯刘海文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云0127刑更8号


罪犯刘海文,男,汉族,1954年5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
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2024)云0127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罪犯刘海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在交付执行前,罪犯刘海文以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经审查,罪犯刘海文左肺上叶腺癌并右肺转移,IV期,经手术,多次化疗及中药抗肿瘤等治疗,目前仍在维持治疗中,为非临床治愈期的恶性肿瘤,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经征得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刘海文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现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在公示期限内如有异议者,可书面或者口头向嵩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反映(电话0871-67920731)。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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