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服务
比选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法明传〔2021〕895号)第六条的规定开展执行案款提存工作。嵩明县人民法院拟采购一家公证机构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的执行案款进行提存。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嵩明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提存公证服务;
(二)项目地点:嵩明县人民法院;
(三)服务内容及要求:
1.公证处需在银行开立提存专用账户,专用账户用于人民法院执行案款的收支、提存费用支付。对人民法院提存的执行案款实行“一案一账户”管理,案号、款项、被执行人或交款人、领收人对应。
2.提存专用账户由嵩明县人民法院、公证处、开立专户的银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
3.公证处应根据相关信息系统、数据安全规范建立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存专用账户开立银行间的专用信息数据交换网络。
4.公证处应具备与云南省一案一账户管理系统、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对接开发的能力,确保提存执行案款实现信息化、无纸化、智能化。
5.公证处应实现并持续优化提存申请受理审核、提存款管理、提存款回拨、提存款到账返还查询统计等业务流程。
(四)服务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法发〔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法明传〔2021〕895号)
二、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及报价材料
(1)比选申请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公证机构执业许可证;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或2023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财务报表(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可提供自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比选申请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书面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3年10月至今任意3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5)比选申请人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比选申请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提供书面声明;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比选。
三、递交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4年7月23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2.报价文件递交的地点:嵩明县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黄龙大街602号)。
3.报价材料需密封递交,由嵩明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4日开封审核,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报价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四、本次询价联系事项
采购人:嵩明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0871-67911238
嵩明县人民法院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