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故事】“特种车”车主看过来!作业致人受伤,保险应否理赔?
工人在工地上班
不料被工友驾驶的泵车甩伤
工友、泵车所有人、保险公司到底谁该承担责任?
请看今日案例
赵某受张某委托,到工地驾驶泵车施工。2023年6月某天,赵某在驾驶泵车施工时,因操作不慎,泵管将一旁的工友李某甩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3529.18元,由张某垫付,另支付了1300元给李某用作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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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张某系泵车的所有人,其为泵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150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事后,李某多次找赵某、张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遂将三方都告上了法庭。
原告李某在工作中受伤系因被告赵某驾驶的泵车在施工时泵车管摆动所致,被告张某作为案涉泵车的所有人,被告赵某驾驶车辆系受其委托的职务行为,故被告张某应当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车辆保险单载明机动车使用性质为“特种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使用本条例”。特种车辆的主要用途是工地作业并非用于交通运输或通行,除在通行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更多事故发生在发挥特种功能过程中,本案被告张某作为投保人对于特种车辆均予以投保交强险及车辆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合同并未明确将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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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特种车辆交强险的保费金额往往高于普通机动车交强险保费额,如将特种车辆的保险范围限定于非因人为操作造成的意外事故,则违背了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不仅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保险的对价平衡原则,对履行法定义务投保人并不公平,也使投保人投保交强险的目的难以实现。
综合特种车的使用性质,特种车辆在作业状态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第三者损害事故,应当认定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因此,事故发生时,泵车在保险期限内,对原告在本次事故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证据材料及费用计算标准,嵩明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伟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6974.08元;返还被告张某垫付的费用14829.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