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法好“枫”景】“以保促调、以保促执”,秒治“还款拖延症”
为进一步推进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嵩明法院全流程强化诉讼保全举措,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措施保障民生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试行)》,持续优化民事财产保全工作机制,努力实现诉前财产保全“全覆盖”。
2024年1月至6月,嵩明法院共受理诉前保全案件646件,相比去年同期增加594件。经保全后调解成功并自动履行案件198件,保全后调解成功且自动履行率达30.6%。
“感谢嵩明法院,让我体验到了一秒到账的快乐。”
得益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当事人及时拿到了应得的货款
2024年5月,康某因长时间拖欠某公司货款6860元被某公司诉至嵩明法院。为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立案庭工作人员当即引导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释明诉前财产保全优势,告知保全流程。
经保全团队审查,确认该公司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条件,遂作出保全裁定,并将案件移交至执行部门。
执行部门及时冻结了康某银行账户内的6860元,康某得知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主动与该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一次性付清拖欠货款,请求对方撤回保全申请。承办法官也开展了调解工作,耐心梳理案情并释法明理。最终,康某对拖欠款项金额无异议,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某公司遂向法院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承办法官也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了对康某账户的冻结,双方案结事了。
该案的成功化解,是嵩明法院主动履职,系统性强化财产保全措施的一个缩影,通过“以保促调、以保促执”集约高效的便民利民工作机制,既实现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又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成本,为服务保障民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下一步,嵩明法院将不断优化工作机制,充分用好“保全”这一解纷的“硬措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需求、新期待,提升群众保全意识、加速保全进程、拓宽执源治理渠道,助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打造司法为民新格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诉前保全是财产保全的一种,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能够有效帮助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先行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防止其出现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上一道保险。
一、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及事实与理由;
3.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线索,不能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可向法院一并申请网络查控;
4.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
二、根据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方式可以是现金、房产、车辆等,也可以是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可以保证的形式提供担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
2.婚姻家庭纠纷中经济困难;
3.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
4.其他可以酌情确定担保数额的情形。
四、按照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交纳相应的保全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您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注意,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要承担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虽然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错误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被申请人若认为财产保全错误,可申请复议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