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大理市久茂欣优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一宏与被告黄钲、大理市久茂欣优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3899号第二次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4年5月10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三楼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