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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诚水泥制品厂与云南鸿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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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0 16:49:0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罗祠勇、云南鸿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诚水泥制品厂与云南鸿儒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3)云0127执1604号。异议人嵩明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恒诚水泥制品厂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追加罗祠勇为(2023)云0127执160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电话无法联系,邮寄材料被退回,本院无法通过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应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127执异30号裁定书,裁定内容:“追加罗祠勇为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7执160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人:李燕晶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1751

邮编:6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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