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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执行的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嵩明中稷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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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20 16:43:5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保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嵩明中稷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3)云0127执1174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追加恒大鑫源(昆明)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昆明有限公司、深圳市保通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2023)云0127执1174号案被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电话无法联系,邮寄材料被退回,本院无法通过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应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127执异22号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异议人建研地基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执行裁判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人:李燕晶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1751

邮编:651700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