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本院执行的李成文与黄明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裁定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5-20 16:42:4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公告

 

黄明华、黄杰:

本院执行的李成文与黄明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执行案号:(2023)云0127执514号。异议人李成文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请求追加黄杰为(2023)云0127执51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电话无法联系,邮寄材料被退回,本院无法通过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应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127执异20号裁定书,裁定内容:“追加黄杰为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7执51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人:李燕晶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1751

邮编:651700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