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董廷雨:
原告保应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董廷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保应冲借款人民币145000元,并支付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8%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6元(已减半),由被告董廷雨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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