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大理市久茂欣优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刘一宏与被告黄钲、大理市久茂欣优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899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由被告黄钲和被告大理市久茂欣优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刘一宏款项12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全部付清款项之日止,以12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一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78元,由被告黄钲和被告大理市久茂欣优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