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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赵满福诉陈明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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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10 16:37:22 打印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明全:

本院受理原告赵满福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陈明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满福劳务费1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8元,由被告陈明全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春雷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