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进东: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1364号原告杨云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子女抚养:长子李灿,次子杨慕艺,均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每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合计6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抚养费每月一付,每月30日前付清。若孩子读书、生病产生的费用以及每年为孩子购买的保险费用、学习培训等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由原被告双方平均承担,被告应在原告提供支付凭证起30天内支付。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告可行使探视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10:0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