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成兰:
本院受理原告李学东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王成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学东钻机租赁费39000元;
二、由被告王成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学东以39000元为基数,按5%计算的滞纳金1950元;
三、驳回原告李学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12元,保全费430元,由被告王成兰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春雷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