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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4)云0127民初1128号原告嵩明县芬姐肉类店诉红河州龙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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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15 17:08:2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红河州龙晟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云0127民初1128号原告嵩明县芬姐肉类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246211430分嵩明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月十五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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