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辉:
本院受理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朱清诉你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一案,因你地址有误/不详且电话无法接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是:
追加第三人毕凯为(2018)云0127执40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