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录】嵩明法院真实案例:履行义务要趁早,拘留后仍逃不掉
司法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措施
可以有效促使被执行人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总有人抱侥幸心理
能躲就躲、一拖再拖
最后既不能免除义务
还要承受拘留之苦
在申请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嵩明法院于2023年8月30日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12月25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人借款,但之后被执行人未按约还款,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寻找被执行人均无果。
2024年3月18日,执行法官来到申请人提供的地点,将被执行人姚某某拘传至法院,先对其进行释法析理、劝说沟通,再向其发出《预拘留通知书》,限其于2024年3月19日前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法院将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24年3月19日,被执行人姚某某迫于预拘留的压力,主动来到法院,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申请人吴某某支付了全部案款。
上述案件采取“预拘留”的方式,既从强制执行的层面给予被执行人震慑,告知其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要承担的后果,又从情理的角度给予了被执行人筹备款项的时间,助力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做到 “刚性”执行与“柔性”执行的有效结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嵩明法院执行法官穷尽执行手段仍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22年11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后续的查询中,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李某甲有一个经营项目,但几经辗转询问调查,仍未能将案款执行到位。同时,执行干警多次对二被执行人开展法律讲解、督促履行工作,但二人依然拒不履行。经申请人书面申请,嵩明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
拘留结束后,双方于2024年4月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甲于202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周某某65000元,其余款项30000余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则由被执行人李某乙分期支付。2024年4月25日,被执行人李某甲到法院将案款65000元以现金方式直接交付给申请人周某某,对于李某乙应承担的款项,法院将继续督促其履行。
司法拘留后是否就可免除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本案中,二被执行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喜提”司法拘留15天,出来后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给自己留下了拘留记录,实在得不偿失!
在执行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时,嵩明法院执行法官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刘某某,其都拒接电话,消极对待。
2024年4月9日,执行法官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驱车赶往玉溪市红塔区找到被执行人,但其仍然拒不履行,嵩明法院遂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前,干警向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释明了拘留的不良后果,建议家属积极筹款并争取与申请人和解。
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家属于2024年4月12日来到法院,表示愿意代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与申请人协商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支付80000元解决该纠纷。同日,被执行人家属将案款交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也同意提前解除被执行人的司法拘留。
莫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者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若能及时履行,也不用承受拘留之苦,还好几天后被执行人有悔改表现,家属也积极配合解决问题,履行了还款义务,法院才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拘留措施,以正面激励被执行人自愿、主动履行。
拘留不是目的,而是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手段。对于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法行为,嵩明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法理念,用足、用好、用活司法惩戒措施,以强制促履行树权威,以文明化纠纷赢人心,全力守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