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把谢元: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489号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诉被告把贵辉、把谢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被起诉时无法联系到,电子送达失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由被告把贵辉、把谢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借款50,000元及至2024年3月20日止的利息8,986.59元以及自2024年3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本案诉讼费1275元,由被告把贵辉、把谢元共同承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