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564号原告云南金隧钢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金隧钢模有限公司货款247062元及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云南金隧钢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58元,由被告云南乾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