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华: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1342号原告云南环雅人造板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13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6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