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艳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借款40000元及30%的违约金12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以4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承担资金占用利息;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差旅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截止起诉之日,以上款项暂计52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五月八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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