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乌托邦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胡光勇: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924号原告叶金龙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6月26日下午14:3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五月十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