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罗惠萍: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509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经开区支行诉你与秦绍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拒收邮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秦绍君、罗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经开区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6151.17元,并支付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23年6月22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
二、驳回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经开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92元,减半计取2196元,由被告秦绍君、罗惠萍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