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钢勇: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铸安门窗有限公司、鲁健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79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杨钢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铸安门窗有限公司、鲁健健货款48,258元,并支付以48,258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件诉讼费562元(已减半),由被告杨钢勇承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