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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爱春诉王世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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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26 16:15:1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世平

本院受理原告周爱春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63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王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爱春货车修理费1000货车误工费500元、交通费40元,共计154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费50元,由被告王世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十六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