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马永朝:
原告程建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马永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程建宁货款人民币16,500元并支付以16,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7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程建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15元(已减半),由被告马永朝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五月八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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