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昌国:
原告石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张昌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凯借款本金人民币94,000元,并支付以94,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3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由被告张昌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凯律师费5000元、保全受理费961元、保全保险费860元。案件受理费1076元(已减半),由被告张昌国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五月八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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