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勤辉:
原告王德政诉你与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6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李勤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德政挖机台班费68,000元及劳务费32,000元,共计10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德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勤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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