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嵩明县嵩阳镇进超百货商店:
原告嵩明优佳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杨进超、嵩明县嵩阳镇进超百货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嵩明优佳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1479 元;
二、驳回原告嵩明优佳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4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进超、嵩明县嵩阳镇进超百货商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6824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