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俊伟:
原告钟慧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准予原告钟慧洁与被告李俊伟离婚;
二、婚生女李沐汐雅随原告钟慧洁抚养,随原告钟慧洁生活,由被告李俊伟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给付抚养费 1500 元,直至李沐汐雅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李俊伟享有对婚生女李沐汐雅的探视权(探视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商定);
四、驳回原告钟慧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25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俊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6824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