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第三人湖南强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
原告黎凯良、胡跃昆、胡正喜、朱佩姿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27号1139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黎凯良、胡跃坤、胡正喜、朱佩姿工程折价款4400627.97元及该款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黎凯良、胡跃坤、胡正喜、朱佩姿鉴定费30万元。
三、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47172元,由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日
承办人:郭平法官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