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644原告东营市金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嵩明中稷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九元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嵩明中稷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九元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东营市金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项257412.9元及自2021年11月4日起至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5162元,减半收取2581元,由被告嵩明中稷国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九元堂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巨多鑫电子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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