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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文选诉孙华彦、余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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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5-06 15:47:2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孙华彦、余云美

原告李文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孙华彦、余云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文选借款本金 50,000 元及该款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 LPR 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文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 1335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华彦、余云美

负担 564 元,由原告李文选负担 771 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