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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礼仓诉潘郧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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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23 14:13:14 打印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潘郧栖:

本院受理原告周礼仓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由被告潘郧栖支付原告周礼仓挖机租赁费363,288元及以363,288元为基数,计算自2022年5月30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本案诉讼费6750元,由被告潘郧栖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春雷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