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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诉郎学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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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25 16:38:4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郎学敏:

原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659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解除原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郎学敏签订的《发到家超市商铺租赁合同》。

二、由被告郎学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将位于嵩明县嘉丽泽恒大养生谷员工公寓AB区一楼1-1商铺腾还给原告,腾还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

三、由被告郎学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租金191859.65元。

四、由被告郎学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上述商铺腾还之日止按1863元/日计算的房屋占用费。

五、由被告郎学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自2023年9月2日起上述租金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滞纳金。

六、由被告郎学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水电费4961.80元。

案件诉讼费4236元,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郭平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