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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天宁诉邱赛平、张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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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18 16:37:41 打印 字号: | |

      

  

 

云南恒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天宁邱赛平、张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告张跃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追加你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369裁定书副本裁定的要点是:

准予原告李天宁撤回对被告邱赛平、张跃、云南恒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天宁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