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云南恒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天宁诉邱赛平、张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告张跃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追加你为被告参加诉讼,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369号裁定书副本。裁定的要点是:
准予原告李天宁撤回对被告邱赛平、张跃、云南恒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天宁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