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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楷诉郭任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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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23 17:16:3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郭任武:

原告吴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247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郭任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楷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由被告郭任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楷自2024年1月11日起至上述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郭任武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郭平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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