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昌桂:
本院受理原告陈昌桂诉被告刘惠菁、杨贞诗及第三人昆明佳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副本。判决的要点是:
追加被告刘惠菁、杨贞诗为(2023)云0127 执46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被告昆明佳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陈昌桂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0 元,由被告昆明佳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判决生效后的二年。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