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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东营市金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曲靖开发区犇犇五金经营部、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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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23 17:02:3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曲靖开发区犇犇五金经营部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

原告东营市金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643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曲靖开发区犇犇五金经营部、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东营市金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20万元及该款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4300元,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励拓建设有限公司、曲靖开发区犇犇五金经营部、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山东鑫之昊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郭平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