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智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568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智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居间费50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1264元,保全费4020元,两项合计15284元,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郭平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