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故事】搭便车时好意帮忙抱孩子,不料“连人带娃”摔出车……
2023年8月某天,向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子女、谭某某及其他工友回家,谭某某抱着向某某年仅1岁的儿子小辉(化名)坐在向某某旁边。车辆行驶过程中,谭某某抱着小辉不慎从三轮电动车上一起摔下。
事故发生后,小辉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据悉,案涉电动三轮车系案外人刘某某所有,并未登记上牌,该车辆驾驶室左右无车门,无安全带,后车厢无雨棚,为露天车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向某某、谭某某均无身体不适或打瞌睡的情况。
小辉父母认为是向某某没有抱好孩子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于是将向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究竟谁来为悲剧买单?
嵩明法院审理后认为
原告向某某具有驾驶电动三轮车8年以上的经验,其作为成年人,对驾驶三轮车过程中的安全及注意事项已充分了解和掌握,案涉电动三轮车的驾驶室是为驾驶员安全驾驶而设计,该空间较为狭小,并未设计有其他乘客的座位及配备安全带等安全设施。
原告向某某在明知驾驶室仅应当由驾驶员乘坐,不能搭载他人的情况下,还让被告谭某某抱着小辉坐在旁边,加之路道不平、车辆转弯以及车速过快、刹车等都有可能对车上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原告对驾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持侥幸、放任的心态。
该电动三轮车辆未依法登记上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应禁止上道路行驶,原告向某某明知该车辆未登记上牌仍驾驶该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同时,该电动三轮车为货运车,禁止搭载乘客上路行驶,原告向某某所驾电动三轮车上共搭载了五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等规定;综上,二原告(小辉父母)应对本案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谭某某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货运电动三轮车不能载人上路行驶的情况下,仍搭乘原告向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并在原告向某某的提议和安排下抱着小辉坐在驾驶室里;由于驾驶室拥挤、左右无门,缺少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车辆行驶过程中受颠簸、车辆减速、加速、转弯、汇车、错车等多种因素影响,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被告谭某某作为成年人明知潜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却未阻止或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故被告谭某某应对本案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的损害后果及双方的过错责任等,认定由被告谭某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90%的赔偿责任由二原告自行承担。该案上诉后维持了原判。
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原、被告违反交通法规,缺乏安全意识、搭载多人,驾驶室超员、缺乏必要安全措施、行驶过程中不规范驾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惨痛的事故警醒我们,拒绝驾驶、乘坐违规违法交通工具,乘坐他人车辆应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好意帮忙也要视情况量力而行,驾驶人在驾驶途中要做到小心谨慎、安全驾驶,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和乘客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