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徐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双祥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李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双祥欠款39,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费。二、由被告李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双祥已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
案件诉讼费539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徐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