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金泽: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泽、李戈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
上诉状内容:1、请依法撤销(2023)云0127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请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超付款13592745.02元及并承担利息50万元(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照LPR从2020年3月28 日计算至2024年4月28日;2024年4月29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前述标准另行计算;3、请根据判决内容重新确定各该主体的诉讼费负担金额。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