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正所:
本院受理原告陈凯诉你向国武、陈正所、杨菊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1022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执行嵩国用〈2014〉第 931号的土地及土地上房屋,解除对原告房屋、土地的执行 查封、评估、拍卖措施;
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4年6月7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三楼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