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马贤文:
原告雷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马贤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雷艳劳务费6000元;
二、驳回原告雷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贤文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