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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艳诉马贤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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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19 09:50:2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马贤文:

原告雷艳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马贤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雷艳劳务费6000元;

二、驳回原告雷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贤文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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