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范绍粉: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原告担保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72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以17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承担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利息暂计5591.91元;截止起诉之日,以上款项暂计177591.91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4年6月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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