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成兰: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676号原告李学东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租赁欠款39000元;
2.判令被告以39000元为基数按5%承担滞纳金1950元;
3.判令被告以39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承担资金占用费;
截止起诉之日,以上费用暂计4095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29日上午10:0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