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472号原告东营田家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云南崇伦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东营田家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人民币111376.5元及自2021年11月29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云南崇伦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营田家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528元,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云南崇伦商贸有限公司、成都蓉和通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鑫之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东营市汇泽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